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人员过渡办法
为稳步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搞好现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列入改革范围教师的过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8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
凡在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及设区的市、县(市、区)教学研究、电化教育和少年宫等校外教育机构中具有教师职称(职务)的在编教师,都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过渡。
二、主要内容
(一)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统一办理过渡手续。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二)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分别过渡到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等级。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三)对于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未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资格予以保留,待相应岗位出现空缺时,可按规定程序参加竞聘上岗。
三、工作程序及要求
过渡工作在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学校(单位)对过渡人员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统一填写《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附件一)。
(二)个人确认。教师本人对学校(单位)填写的《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所列内容进行核对确认,并在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
(三)审核备案。县(市、区)以下学校(单位)将《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过渡人员一览表》(附件二)和《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设区的市属学校(单位)报市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省直部门(单位)所属的学校(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登记表》存入教师个人档案。
中小学教师过渡工作是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关键环节,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单位要按照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部署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过渡工作按时完成。